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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_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

tamoadmin 2024-08-29 人已围观

简介1.关于英超未来三年转播权的问题2.核心论文观点选登关键词:反垄断3.电视转播权的电视转播权-性质4.冬奥会的版权有多久前一段时间英超公司和国内转播商之间的转播纠纷,闹得沸沸扬扬,英超公司的天价转播费,让大家瞠目结舌,原来转播英超,需要付出这么大的代价。不过这场英超转播权之争,最终的结果还是让国人比较满意的,咱们中国的转播企业同仇敌忾,最终真正的把英超的转播价格给打了下来,某位大佬旗下的转播公司以

1.关于英超未来三年转播权的问题

2.核心论文观点选登关键词:反垄断

3.电视转播权的电视转播权-性质

4.冬奥会的版权有多久

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_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

前一段时间英超公司和国内转播商之间的转播纠纷,闹得沸沸扬扬,英超公司的天价转播费,让大家瞠目结舌,原来转播英超,需要付出这么大的代价。不过这场英超转播权之争,最终的结果还是让国人比较满意的,咱们中国的转播企业同仇敌忾,最终真正的把英超的转播价格给打了下来,某位大佬旗下的转播公司以相对合理的价位,拿下了英超的转播权,但是呢,这个费用在我们这些普通人看来必然是相当的高,人民币要达到十位数左右。

那么英超的转播费是不是全世界最高的呢?很显然不是,英超联赛只能算是足球圈里最贵的版权,放在整个世界体坛来说,他还只是个弟弟,毕竟人家美国的职业体育更加商业化,他们的版权意识更强,品牌形象更好,自然价值更高。

现在正在迪士尼如火如荼打分区决赛的美国职业篮球NBA联盟,他们的转播价格就远远超过了英超,目前NBA联盟在美国国内的电视转播,包括著名的ABC电视台,旗下的子公司著名的体育节目频道ESPN,美国著名的CNN的姐妹台TNT,总共有三个转播方,美职篮给他们的转播合同是九年240亿美元,折合每一年就超过24亿,这远远超过了英超给咱们的价码,但是这个天价依然不是体育圈最贵的版权,在整个体育界最贵的版权当属美式足球的转播权,美国的NFL联盟在我们国内没有什么水花,在美国可是第一大体育联盟,号称美国春晚的超级碗赛事,就是NFL的总决赛。目前这项深受美国人喜爱的赛事,在美国国内的转播费用是八年超过400亿美金,折合下来,每一年要超过50亿,和他相比,英超的那点转播费简直可以忽略不计,世界最贵的体育赛事版权,实至名归。

关于英超未来三年转播权的问题

1 国际上,电视转播赛事和营销转播权的历史发展

1936年就首次基于政治目的,将电视转播技术应用于柏林奥运会,

1.1 萌芽阶段(30~40年代)

人类在本世纪20年代发明了电视,30年代建立了电视台,1936年就首次基于政治目的,将电视转播技术应用于柏林奥运会,这标志着电视转播技术在体育界应用的开始;而1948年BBC为拍摄伦敦奥运会而付费,则标志着销售电视转播权进入萌芽阶段。

1.2 争议犹豫阶段(50~60年代)

由于国际奥委会坚持不切实际的非商业化的奥林匹克理想,导致1950年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财政到了几近破产的边缘。这时,出售电视转播权无疑是解决财政问题的良策。但在第5任布伦戴奇的领导下,国际奥委会对营销赛事电视转播权的态度仍显得犹豫不决。美国各大型广播电视公司更是以奥运会比赛是新闻为由,拒绝支付1956年墨尔本奥运会转播费用,从而引发了争议。虽然国际奥委会于1958年在《奥林匹克宪章》里明确规定了销售转播权的权力归属,但当1968年墨西哥奥运会组委会获得400万美元的电视转播收入时,国际奥委会也还只是以"赠款"的名义第一次从组委会中接受了15万美元的电视转播合同收益。国际奥委会的犹豫态度,无法使刚萌芽的世界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市场得到大的发展。

核心论文观点选登关键词:反垄断

天盛体育数字传媒夺得英超未来3年的转播权,但是只会在天盛欧洲足球频道独家转播。也就是说,同是广东电视台制作播出的广东体育频道和广东体育重庆版,以及北京球迷熟悉的北京台,都将因没有英超转播权而无法转播。在这样的局面下,未来3年内,国内英超球迷将无法再享用“免费午餐”,收看英超赛事就得自掏腰包付费。

其时早在一个月前就已经有消息传出,天盛拿下英超转播权的消息,只是因为还没有到最后一刻,天盛方面不愿过早地把话说死。据业内预估,天盛为接下来三个赛季的英超联赛转播权出的购买价高达4500万~5000万美元,由于面临巨大的赢利压力,天盛正在考虑多种渠道的经营销售方式。之前,天盛运营的数字付费频道“欧洲足球频道”的每月收视费是188元,是目前国内收费最贵的数字电视付费频道。按照天盛现有的4万用户数来计算,能在多长时间内收回成本的确是天盛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不管怎么样,唯一可以肯定的是,中国球迷英超将成历史。

现在天盛的“欧洲足球频道”上已经转播的联赛包括西甲、法甲、意甲等直播联赛,此外还有关于足球的各类新闻和资讯、赛事集锦、足球**、评球专题、球星访谈以及经典赛事回放。业内人士分析,如果天盛最终能在英超联赛转播上实现收支平衡,甚至赢利,那么其他费用更低的意甲、西甲、法甲等比赛,天盛都会逐步独家拥有。

电视转播权的电视转播权-性质

本期的关键词是 反垄断

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取的一种干预手段。

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中国自加入WTO以后也积极担负反垄断的责任。近日推出的互联网反垄断政策就是中国防止资本垄断互联网行业的有效举措。

本期分别从法律、行政、马克思主义、新闻传播、体育等多个领域,遴选代表性选题若干篇。让大家通过大家、名家的选题,对“反垄断”这一选题方向有明确的了解,供自己开展学术研究作参考。

1.经济方向

消费者隐私管理与垄断平台个人化定价效应

摘 要

消费者隐私管理对算法个人化定价的效应具有重要影响。通过动态博弈模型分析表明,在消费者具有隐私管理能力且隐私管理成本适度的情况下,个人化定价会实现消费者和社会总的提高。

因此,对垄断平台个人化定价不应一刀切地加以禁止,而应用合理推定原则进行个案分析。需谨慎直接介入平台个人化定价,赋能消费者的隐私管理能力是最佳的反垄断政策。

同时,应通过立法强化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赋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并鼓励增强消费者隐私管理的技术开发和应用。

[1]唐要家.浙江财经大学经济学院[J].消费者隐私管理与垄断平台个人化定价效应,产经评论. 2021,12(04):5-21

2.新闻传播学方向

基于反垄断规制视角的互联网闭合生态发展与路径研究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迭代发展和平台垄断广度和深度上的持续演进,互联网生态逐渐从开放转向闭合,并最终形塑为当下互联网的一种生产方式和文化形态。

闭合生态与互联网"双轮垄断"的这种耦合共轭在提升经济效率和促进有效配置的同时,也带来了互联网治理和产业发展的双重挑战。

本研究基于互联网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建构需求,通过对闭合概念、互联网"双轮垄断"与闭合生态的耦合轨迹、动力的分析和研究,展现了互联网底层闭合形态和应用闭环形态的当下面貌及其逻辑体系,并揭示了该生态轻微化、协同化和竞合化的发展路径。

[2]许俊义.河南工业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J].基于反垄断规制视角的互联网闭合生态发展与路径研究,编辑之友. 2021,(10):56-62

3.法律方向

平台反垄断的法律标准

——美国“运通案”的反思与互联网市场界定

摘 要

美国"运通案"是近年来美国和全球作出的关于平台反垄断的最重要案件之一。对美国"运通案"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案件的争议集中在合理规则的适用、双边市场的界定以及反转向规则的竞争效应。美国"运通案"给我们带来若干启示:首先,应注重反垄断中的举证责任与诉讼程序设置,以提高反垄断执法的准确性,降低认知错误成本。

其次,平台反垄断应引入双边市场理论,将双边市场视为同一市场对待,但应降低原告证明存在平台垄断或危害竞争的责任,要求平台承担更高的反证与说明责任。

再次,对于双边市场理论在互联网市场中的界定,应当结合具体商业场景进行分析。最后,平台与互联网企业不仅具有市场主体的性质,而且具有组织市场与重构市场的性质,而传统反垄断法则设了企业的市场主体身份与市场本身的完善性。简单套用传统反垄断法进行执法,可能会产生平台的反垄断悖论。

[3]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J].平台反垄断的法律标准——美国“运通案”的反思与互联网市场界定.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39(04):77-92

4.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企业竞争理论与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竞争

摘 要

马克思的企业竞争理论是我们理解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竞争的基础和前提。马克思对企业竞争策略的考察和市场竞争趋势的判断揭示了企业竞争的一般规律,但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变化也凸显了进一步推动马克思主义企业竞争理论发展的必要性。

在数字经济时代,产品创新竞争和注意力时间竞争成为企业间争夺剩余价值最重要的两种方式,而"多重竞争结构"的出现也改变了市场从竞争趋于垄断的发生机制。

为了解决当下面临的一些关键性的竞争与垄断问题,必须立足于市场竞争结构的新变化,为企业竞争与市场运行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4]刘皓琰.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J].马克思企业竞争理论与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竞争.马克思主义研究. 2021,(10):83-92

5.管理学

数字平台垄断趋势的博弈分析及应对

摘 要

针对大型数字平台的反垄断已成为当下急需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通过构建博弈论模型,模拟数字平台垄断形成的特征,揭示出数字平台自我发展有走向垄断、实现资本无序扩张的趋势;同时,与传统工业时代的垄断相比,数字经济时代的垄断的危害除了损害消费者外,还包括抑制创新、侵犯个人隐私甚至威胁国家政治安全,因此数字平台领域反垄断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数字平台反垄断的重点并不在于遏制平台发展,而在于引导其回归推动创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本原。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需要兼顾多元价值目标及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综合协调各部门从多维度对数字平台的运营进行规范,同时对反垄断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并构建数据产权制度,实现对数字平台的反垄断规制。

[5]胡继晔、杜牧真.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J].数字平台垄断趋势的博弈分析及应对,管理学刊. 2021,34(02):38-54

6.出版方向

数字时代文化遗产机构保存版权例外规则:困境与解决

摘 要

由于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文化遗产机构保存版权例外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出现了适用上的困境,有必要予以完善。

许多国家已经明确地将文化遗产机构的保存行为纳入其版权例外的范畴,并应数字时代的要求而对受益主体和使用对象、使用的目的和方式、合同条款和技术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值得借鉴。

为了使我国文化遗产机构的保存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应扩大目前著作权法中文化遗产保存例外各要件的范围,并完善文化遗产机构保存例外的其他相关制度。

[6]王文敏.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J].数字时代文化遗产机构保存版权例外规则:困境与解决,国家图书馆学刊. 2021,30(04):39-48

7.行政学方向

基于加强国有经济视阈的我国反垄断监管改革研究

摘 要

企业的垄断行为一直为西方经济理论所诟病,但纵观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反垄断监管的阶段性特征可以发现,监管并没有完全按照经济理论进行实践,而是依据不同的经济环境、经济主体展开"双重标准"。

伴随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化水平的提高,国际资本与跨国公司占据我国的市场份额日益增多,对我国反垄断监管机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要保证中国企业守住阵地,实现"走出去"的政策目标,必须辩证地认识反垄断监管的"双重标准",以实现经济效率为反垄断监管的目标,通过相机抉择保证我国反垄断监管的适度性与灵活性。

[7]唐永军.吉林大学经济学院[J].基于加强国有经济视阈的我国反垄断监管改革研究,当代经济研究. 2017,(07):90-96

8.体育方向

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垄断问题及应对策略

摘 要

通过文献资料、专家访谈、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探讨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垄断问题。研究发现我国体育赛事转播过程中主要存在使用行力排除、限制竞争,集中销售与联合购买,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主要原因为我国特殊国情、体育赛事转播的经济性、赛事媒体转播机制以及反垄断法律法规的缺失等;提出健全中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反垄断法律法规,重构中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收益分配制度,规范中国体育赛事转播相关市场行为等应对策略。

[8]刘亚云.湖南工业大学体育学院[J].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垄断问题及应对策略,体育学刊. 2021,28(02):54-59

冬奥会的版权有多久

(1)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不是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的这一法律定义表明,一件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以下要件:①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人类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成果。②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系独立创作而成,不是依已有作品复制而来,也不是根据既定的程式推演而来。③具有可复制性。作品应能够以一定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并为他人所感知,进而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

(2)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也不是著作权中的邻接权。

第一、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不是表演者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是最典型的邻接权。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关的、类似的权利,通常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在传播作品的活动方面因劳动和投资而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利的主体是进行表演的演员和演出单位,其客体是表演,包括面对观众的直接表演和通过机械手段播放的间接表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的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1)表明表演者的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4)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第二、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不是电视播放者权利

播放者,是指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者权的客体是广播电视节目。在直播后,录制好体育比赛变成了电视节目,其他没有直播权的电视台转播同一体育赛事,必须得到有权直播的电视台的许可,这是播放者的权利。播放者权利是一项重要的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播放者的权利包括:①播放;②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③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电视转播权的客体是体育比赛,而主体是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和参加者,拥有电视转播权是电视台对其直播的体育比赛节目享有播放者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显然,电视转播权与播放者权完全不同。

关于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的理论的演变,我们可以看出,起初,根据“赛场准入权说”,电视转播权的存在只能依附别的民事权利,是由体育场馆所有权或占有权引申而来的。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也不承认体育比赛中存在任何财产权利,这种理论盛行的时候,体育比赛主要是一种公益事业,由出资举办,或是在体育比赛商业化动作的初期。“赛场准入权说”没有说明电视转播权的本质,只是反映了实现转播过程中的一种现象。“服务提供说”暗示了电视转播权的经济价值的真正来来源,更反映了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及比赛的开发商的要求在经济上控制电视转播权的愿望,因为他们认为,体育比赛像戏剧、音乐会一样,提供了服务,提供者有权收取服务费用。“企业权利说”则直接把电视转播权界定为一种经济财产权利,实际上它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这里的讨论是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的另一个方面。直播权意义上的电视转播权一般是由体育俱乐部、体育比赛举办者为最初所有者,制作电视节目的电视机构首先得向前者购买直播权意义上的电视转播权,然后才能在现场摄制电视节目,这些节目制作与播出几乎是同时进行的。节目的制作者(一般是电视机构,外文资料中常用broadcaster)可以依靠自己的设备和技术力量把节目播出去,也可以雇用第三者把节目播出去。所谓的直播意义上的电视转播是指摄像机等设备把现场情况加工成电视节目信息通过大功率设备发射出去,使电视观众能够接收的这一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如果非电视节目制作者(外文中常用undertakings,即企业)想通过电缆或无线电设备接入节目信息,再传播给新的电视观众以获取利益,那就是字面意义上的电视转播,这种电视转播权必须由电视节目制作者也即电视直播权的拥有者授予或有偿转让。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电视转播权实际上是一种邻接权。其主体是电视节目的制作者,客体是体育比赛电视节目,也就是体育比赛电视节目制作者对自己的制作电视节目享有著作权。 界定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的法律性质,是开展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学术研究和保护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的基础。

1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版权法》,明确了职业体育联盟的节目可以享有联邦的版权法保护,这使得邻接权意义上的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有了法律依据。美国《版权法》的第110条是关于独占权限制的,规定对某些表演和展览(performances and displays)不享有独占权的情况,而此条的第(5)款(B)项中的规定是例外情形,即应享有独占版权的情形:“由某一机构进行的包含非戏剧音乐作品的表演或展览的目的在于让一般公众接收的直播(transmission)或转播(retransmission)的信息传输,而这种通信传输源于联邦通信委员会这样的机构许可的广播或电视台,或者……”从这里可以看出,电视台进行直播的节目信号或转播其他电视台直播节目的信号是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有文章据此认为“从根本上确定了保护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法律依据”。

永久版权。

国际奥委会作为赛事的组织方,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七条,奥运会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专有财产,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拥有与之有关的全部权利和数据,而且不加限制地拥有涉及该运动会的组织、开发、转播、录制、展示、再创作、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基于前述规定,国际奥委会对赛事享有的是一种许可他人直播的一种体育赛事转播权,目前我国法律对体育赛事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及权利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体育赛事转播权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新闻媒体和体育行业长期使用约定俗称的用语。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版权保护集中行动”暨“版权守护”。作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独家全媒体持权转播机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决心通过上述两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冬奥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有效维护奥运版权及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