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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比赛购买的保险可以税前扣除吗_体育比赛意外保险

tamoadmin 2024-06-21 人已围观

简介1.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的税有哪些2.个税要扣除的五险一金包括单位和个人负担的所有吗?谢谢!3.个人所得税问题4.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23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6.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哪些项目能税前扣除?7.哪些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是指,个人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免税收入金额。那么,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有何规定呢?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

1.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的税有哪些

2.个税要扣除的五险一金包括单位和个人负担的所有吗?谢谢!

3.个人所得税问题

4.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23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6.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哪些项目能税前扣除?

7.哪些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体育比赛购买的保险可以税前扣除吗_体育比赛意外保险

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是指,个人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免税收入金额。

那么,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有何规定呢?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1个税提醒,常见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形如下: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5、随军家属、军转干部、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6、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有疑问,可向当地的税务局咨询。

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的税有哪些

1、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营业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非工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个税要扣除的五险一金包括单位和个人负担的所有吗?谢谢!

法律主观:

按照 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1]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 养老保险 ,如果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支出”,则准予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 纳税 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2009年6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 医疗保险 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就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了明确。主要有两点: 一.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文规定“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在掌握上述政策时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1.全体员工的范围 补充养老保险准予扣除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必须是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如果是“部分员工”,则不可以扣除。其中对“全体员工”的理解和企业所得税法上认可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对象的范围是一致的。总局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 国税 函(2008)159号)明确雇员是“因向企业实际提供服务而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而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投资者、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度性用工、 劳务派遣 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 劳动关系 的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上述雇员的判断可以参考会计上的认定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第一条就职工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具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 劳动合同 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2)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如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的劳务用工人员。 以上所称“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 2.工资总额的含义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表述为“工资薪金”支出。因此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应按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工资薪金总额”的解释进行认定。 企业所得税税法上认为,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八项。即⑴基本工资;⑵奖金;⑶津贴;⑷补贴;⑸年终加薪;⑹ 加班工资 ;⑺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⑻雇用季节工、 临时工 、 实习生 、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工资薪金支出。(注:上述⑴至⑺项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4条2款的明确规定,⑻项为《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第1条的规定) 在对上述工资薪金项目细化上,应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掌握。 ⑴基本工资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一般包括两类,即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①计时工资 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②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⑵奖金 奖金是指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①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 年终奖 、劳动分红等。 上述所称“年终奖”,总局在《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1条)进行了解释:“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发放的年薪和实 绩效 工资办法发放的绩效工资),是根据企业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②节约奖; ③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等; ④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⑤其他奖金 总局在《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5条)规定,其他奖金是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 ⑶津贴 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等),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如工人技校师津贴),年功性津贴(就是职工在业期限内,按年 工龄 长短发放补偿的津贴或补贴)及其他津贴(如直接支付给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及书报费等)。 ⑷补贴 补贴是指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各种物价补贴。 ⑸年终加薪 ⑹加班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⑺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又称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 工伤 、 产假 、 计划生育 假、婚 丧假 、事假、 探亲假 、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按照合理工资薪金判断标准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的下列支出: ⑴职工福利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劳务费等。 ②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统计局1号令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⑵职工 教育 经费、⑶工会经费以及⑷养老保险费、⑸医疗保险费、⑹ 失业保险 费、⑺工伤保险费、⑻ 生育保险 费等社会保险费和⑼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 劳动保护费不属于;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 独生子女 补贴;;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实施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 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 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另外要判断单位性质,看是企业还是事业。企业单位 企业年金 费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约8.33%),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且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还要详细查看单位年金方案,找到补充养老保险的缴纳标准。 3.税前扣除政策衔接 从2008年1月1日起按5%掌握,2008年以前仍按老规定办理。即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标准外不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中明确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明确“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如果再联系《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对企业而言,超标准部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否则将面临纳税调整风险; 2.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企业即使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由企业负担,应由个人负担。如果企业负担,还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3.个人负担的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企业在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第3项规定在“年金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处理“中有详细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税允许税前扣除的五险一金不包括单位承担的部分,只包括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和住房公积金8%的部分,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23

1. 获奖运动员获得的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2. 个人取得体育**中奖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移动公司充值送手机的活动中,对于个人受赠的手机,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因此,对于个人购买话费受赠手机的行为,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4. “三险一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有什么规定呢?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 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6. 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7. 若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扣除标准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8. 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9. 个人按规定取得的救济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0. 年所得超12万自行申报时,纳税人个人炒股所得怎么确认是否达到12万元

1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哪些所得可以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

12. 哪些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对于那些偷税漏税的企业来说,这些偷税漏税的企业往往会存在大量的问题,因为偷税漏税的企业往往偷税漏税的种类就是包括一个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税务。一、企业所得税税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5、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二、公司纳税申报应在每月的什么时候《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三、企业的哪些收入需要纳税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这些收入都要纳税:(1)销售货物收入,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4)股息、红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哪些项目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在缴纳的过程中,往往要按照相应的扣除标准去扣除,我们在申报企业所得税之后,满足扣除标准的都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那么如何去扣除企业所得税呢?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二、公司纳税申报应在每月的什么时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三、企业的哪些收入需要纳税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这些收入都要纳税:

(1)销售货物收入,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5)利息收入,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的相关内容,企业所得税缴纳的过程中要遵守相关的规定,不能够去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

哪些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项目可以做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将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个人参与企业统一组织捐款,捐赠票据上只有企业名字没有个人的名字。凭此捐赠票据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二、通过支付宝捐款,支付宝中有相关接收款项的单位提供的电子捐赠证书。凭电子捐赠证书以及查询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可以进行扣除。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二、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